你支持未成年人犯重罪后判死刑吗?为什么?
分享几个国内案例:
2005年,黑龙江哈尔滨青山村13岁男子多次强奸小姑娘,小姑娘家人起诉,法院判决赔偿9021元,男子不服判决,闯入小姑娘家中,在小姑娘面前杀害了小姑娘母亲。
2012年,湖南衡阳12岁男童先后杀死了9岁的表妹、4岁的表弟和自己的亲姑姑,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2013年,重庆一个10岁女童在电梯内殴打1岁男孩,并将他从25楼扔下,事后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2019年,大连13岁男童仗着自己未满14周岁,杀害邻居10岁女孩,官方宣传被判收容教育3年,实际上并不知其受教育场所。
2023年,两名男孩将11岁女孩诱骗到屋内侵犯,其中一名不满14岁的男孩直接释放,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教育。
国外案例:
1、2006年,加拿大12岁的贾思敏因父母不同意她和23岁的男友交往,将自己的父母和弟弟杀死在家中。事后她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2、1998年 14岁的约书亚将8岁的邻居女孩用棒球棍,刀子刺等方式杀害,杀死后他将女孩藏在自己的床底下。最终约书亚·菲利普斯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3、1993年,美国13岁的艾瑞克·史密斯将4岁邻居男孩骗到公园掐死并性侵。紧接着又用石头砸尸体,将饮料淋在尸体上,将木棍插入尸体的下身。最终被判处9年监禁。
4、1992年英国两个10岁的男孩在购物中心带走了一名2岁的男童,对男童进行了惨无人道的虐待后杀死,并将他的尸体放在铁轨上,让开过的过车将其碾成两段。最终两人都被判处入狱服刑15年。但是在两人入狱的第6年又被改判成8年。
5、1968年,英国女孩玛丽在她11岁生日前勒死了自己的朋友。不久后又伙同另一位朋友杀死了一名3岁男童,并剪下来男孩的头发和部分生殖器。第一位受害者被判意外,但第二位受害者被判定死于玛丽谋杀。她最终以过失杀人罪被判处终身监禁。
国外也很保护未成年,但是他们至少有被审判的可能。
在我国2021年之前,14岁以下的儿童犯任何罪,基本上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修改一下我写的错误,我之前写的是2020年,第十七条是2020年10月颁布,2021年3月1日实施)
在2021年之后,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恶性罪行时,并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会被刑事处罚。
希望年龄不再是衡量是否判刑的唯一标准,至少应该结合他们的心理状况,凶残程度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哪怕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也希望关于办理未成年的案件慎重再慎重,不是每个儿童都是恶魔,能成为恶魔的心里年龄相对都比较成熟,可能会嫁祸无辜儿童。
我看有人问:在2020年以后,其中大部分案件应该是可以获得核准的。
在此回答一下。
1、我国的刑法适用原则之一从旧兼从轻,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7条增加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就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谈一些粗浅看法。
这个法条有3个限定:
(一)罪名限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我国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二)情节限定。本条在列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两个罪名之后,增加了“情节恶劣”的限定条件。“情节恶劣”要求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都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三)程序限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条件后,并不是像第17条第2款那样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12到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基本上只有虐杀和虐杀后被害人没死的案件,不包括强奸、贩毒等其他暴力性犯罪。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