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前消息和马督工在全网大部分平台已经被封禁,如果马督工去法院起诉恢复账号,法院是否会受理?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问就是平台的行为,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如果起诉平台,倒是可以作为合同纠纷立案,但平台反手就能拿出用户协议主张自己并不违约。
个人想要「民告官」,首先需要找到一种可诉的行政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上来说,法律行为可诉,而事实行为不可诉。
如何理解两者区别呢?
假如说,主管部门发布了一条行政命令,白纸、黑字、盖着红章,上面明确说了,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封禁那谁谁的账号,不得转世,钦此。这就是可诉的法律行为;
但如果主管部门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而只是把平台运营者叫过来聊聊天,开开会,喝喝茶,谈谈心,做个培训,其中提到了最近出现的一些自媒体乱象、举出了一些造成乱象的账号案例,也没出台啥文件。这就很难说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了,因为它并没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 你们平台积极压实主体责任,根据自己的平台规则进行了封号操作,和我有啥关系?
行政诉讼此路不通,而进入合同纠纷的领域,那么平台自然也是有说法的。大部分内容平台,都存在像是上图那样的用户协议,禁止发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并约定平台有权在用户违规发布内容时暂停或终止其使用平台的权利。当然,用户也可以起诉平台,要求恢复账号的功能、消除影响,在裁判文书检索平台上,也能找到大量的此类案例。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一个平台一个平台去打,成本太高;对于不这么普通的用户来说,起诉本身也意味着招致更大的风险。
私营企业运营的平台,依据和用户签订的协议,在客观上成为了侵害言论自由的、(打引号的)「执法者」,这是网络时代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大洋彼岸,当年 Twitter 公司可以根据用户协议封禁特朗普的账号,而特朗普也没办法援引第一修正案来保护自己的言论自由,因为法律意义上来看这是私人企业的行为,充其量是合同违约,特朗普也难以证明背后存在政府行为 -- 能不能证明平台是政府的「白手套」尚且两说,遑论将问题带到公法领域讨论言论自由问题了。
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公权力的原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