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理应当如何学习审查合同?
对于有3-5年执业经验的诉讼律师来说,合同审查不是问题。但对于没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助理而言,这里说一些经验可以借鉴,但最重要的还是要在实务中去总结和体会。
一、谨记:合同的终极目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我一直给当事人强调的一个观点:合同是用来诉讼的,不用是来吵架,更不是用来吓唬人的。所以,每一个合同条款的设置和修改,都需要假设:如果发生诉讼,法院会如何认定这个条款,以及这个条款是否可以执行、是否可以量化。如果没有这个假设前提,写的再好的合同,不过都是文本的堆砌,华而不实。
二、弄清楚当事人的需求是什么
审查、拟定一份合同,必须和当事人进行一次以上的直接沟通,询问当事人合同背景、以及当事人需要通过这份合同实现的目的,不要闭门造车、也不要给当事人做主。
对一名律师而言,所有的合同都是有倾向性的——倾向有利于己方当事人,而不是中立的;律师的工作,是在帮助当事人发现、规避风险的同时,争取法律上的利益最大化。我这里说的“法律上”而不是“商业上”,因为商业上的利益分配,是当事人自己商业谈判的结果,不是律师所能左右。所以,对于合同中的商业安排,律师最好不要越俎代庖。
三、不要预设前提或自我设限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尽量要体现到合同中去。这里的后果是,多半情况下,一份合同会因为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反复修改。但是,商事谈判是一个很微妙的过程,可能会因为谈判地位、或者某些当事人并未告诉律师的背景,导致律师认为不可能的条件,仍然能够谈下来。
所以,律师,尽量不要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轻易告诉自己的当事人“不可能”。
四、不要钻牛角尖
这一点是新手律师和当事人都容易犯的一个错误:过分纠结某些不可执行、难以量化的合同条款,甚至以牺牲某些商业利益换取某些非核心条款“看起来”对己方有利。
打个比方:一个朋友要与自如公寓签订一份合同,将自己的房子租给自如公寓作为长租公寓使用。其中一个条款是:如果房子因为非自如公寓原因无法居住达到15天以上,自如公寓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因为这个条款僵持了一周时间。
最后我的建议是:这个条款并非不能接受
首先,这个合同虽然是自如公寓的格式合同,但对方律师在写这个条款的时候存在偷懒的情况:没有列举哪些情况属于“无法居住”的情形。而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除非发生极端情况,很难说一个房子“无法居住”。因此,即便发生诉讼,对方需要举证证明“房子无法居住”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自如公寓拿了房子是要转租的,而且转租的客户会有4-5户(房子较大)。只要自如公寓一旦转租,其便不可能轻易提出解除合同,否则其还要面对客户的纠纷。
最后,对于房东而言,只要房子被对方占有一天,即便租赁合同无效,房东都是可以收取租金(房屋占用费)。因此,只要房东没有收回房屋,不管对方是主张合同解除还是合同无效,都不会影响房租收入,那还纠结解除条款干嘛呢?
五、律师有时候需要做恶人
在某些涉及当事人核心利益、确实无法让步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律师可以考虑站到前台与对方直接沟通,发表立场。好处是避免当事人与对方在签约阶段过于闹僵,影响后续合作,给当事人一点回旋余地。俗称:好人让当事人做,坏人让律师做。
六、一些具体的文本建议
(一)合同的必要装饰
建议律师助理找一些比较完整的合同模板,总结出一套自己的文本。这一点上很多非诉律师做的很好,就是一份合同会写大量的“废话”,我把这些“废话”称之为装饰。这些装饰不是完全没用,毕竟“颜值即战斗力”。
此外,在合同条款的编排上,建议采用第1条,第1.1条,第1.1.1条……第2条,第2.1条,第2.1.1条这样的编排,这样在合同条款的援引、以及法律文书的援引上会省很多事。
最后就是排版,真心希望同行们都学一下文字排版。
(二)必备的合同条款
- 鉴于条款:介绍合同背景。特别是存在系列合同、补充合同以及长期合作过程中的合同,合同背景介绍非常重要。
- 利于己方的管辖条款,这一点非常重要,诉讼律师应该深有体会。
- 通知方式与联系人:对于工作成果的提交、与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文书的送达、诉讼时效的延展、律师函等等息息相关。这个条款多数情况下看似画蛇添足,但一旦发生纠纷,真的非常重要。
- 生效条款:签字盖章生效、签字或盖章生效、签字生效、盖章生效,说起来很绕,有人在上面吃过亏,建议律师助理自己去研究一下。
- 附件的处理:合同附件一定要签字盖章,再加上骑缝章,否则可能成为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