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宋冬野演出被取消后发布长文,要求演出机会?

发布时间:
2023-08-2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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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就属于我国司法体系上的一个漏洞。


早几年轰轰烈烈打击涉毒艺人时,就有律师弱弱地提醒,“咱不能忘了《监狱法》啊”。

监狱法第38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不过这一小撮律师很快被舆论打成了“公知”,这些提议也就不了了之。


这一小撮律师里,一部分是收了涉毒艺人经纪公司的钱的。

但另一部分,舆论其实没理解他们所反对的。

他们并不是站在涉毒艺人那边,也并不是不尊重已经牺牲了和正在奋战于禁毒一线的执法人员。

他们反对的是对法律的随意改变与应用,要求维护的是司法的严肃性。


监狱法是一部大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也就说,在涉及到监狱、罪犯、刑满释放人员这些问题上,其他相关司法规定及精神应当服从这部法律。

这倒不是说刑满释放人员就和普通人彻底平等了,这不可能。

但这表示:任何涉及到刑满释放人员的不平等,也得在监狱法的框架内。

38条说的是: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这个“依法”,就是监狱法开放的一个调整空间。

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等等等,都对刑满释放人员有明确的就业限制和禁止。

从司法角度来说,这就是不平等,但这是合法且严肃的不平等,是经过各级权力机关授权的不平等,符合我国司法体系的框架。


但涉毒艺人这块,很乱。

(吸毒很多只是行政拘留,讲真连“刑满释放”的“刑”字都不够格。)

现有对涉毒艺人复出的禁令,实际上是广电的发文,而且发的不是规定,是倡导性文章。

对涉毒艺人真正具有法律严肃性的禁令,反而是各地的禁毒条例(由各地人大通过)。例如北京上海山东多地的地方禁毒条例,都明令要求:

“不得邀请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

但对于涉毒艺人的演出行为,例如演唱会,没有要求,只有一些禁演期限(例如营业性演出管理)。

这就成了麻烦。


宋冬野的那篇文,错漏百出,本不值一驳。

谁压力不大啊,大家都做飞行员?在毒品市场上,买卖就是制造杀害,这点没什么好争的。

但宋冬野(这块其实是他的律师代笔啦)说自己“合法工作权利被剥夺”,还搬出了“三年禁演期已满”,这你还真不好驳他。

因为从法律上来说,眼下确实没有限制他营业演出的条款。

那广电的文章管不管事呢?

实际中当然管,这位是爷。

但司法角度来说,恰恰不能这么管:一个部门的倡议性文章就可以直接视为强制性法律?还嫌现在司法上的坑不够多?

我国在地方上和各级执行部门里,自行扩张法律适用范围、自行增补条款、以部门条例代替立法的现象,已经够严重的了。

宋冬野的这句话,还真踩着了我国司法的一个软肋。


真正要给出一个服众的处理,不能靠口号,还得回归已有的司法框架。

我国对包括涉毒人员在内的刑满释放人员,根本精神以改造为主,依然鼓励他们回归社会,这符合社会主义人道精神与长远的社会稳定。

那第一个要讨论的,就是他们的就业限制,具体要严到什么程度?

过去的观点是:体制就业做限制(公务员之类的),基础的(非高管)和自有的(自己开公司),市场自行决定。

合法范围内人家不愿意用你,是你的事,和立法无关。

过去一直没有全面讨论演艺界的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问题。是全面禁止还是限定范围?现在总得讨论了。

第二个,如果出于对演艺行业的公共影响性,决定全面禁止涉毒人员在该领域的复出,那赶紧立法。

代表出提案,表决,常委会通过,正式板上钉钉,有法可依。

用法律来证明吸毒是一条高压线,而不是用部门的发文。

也别搞什么“行业协会自律倡议”,行业协会都是半官方身份,何必多此一举。


总之,宋冬野此文,挑战的不是舆论,舆论对艺人吸毒早已没什么容忍。

真正挑战的,还是司法界。

希望这次能够以立法来回应宋冬野,而不仅仅是口号。法律的权威性被挑战,其实比舆论的一时起伏,要严肃得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