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哪一种对女方有利?
随着现代社会离婚率的提高,如何离婚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问题。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现为大家简单讲解下两种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同意离婚,就离婚的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共同债务承担一系列问题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增加了一个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双方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要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错过时间,就认定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未能就解除婚姻关系、共同债务承担、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通过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对以上问题进行调解或者判决。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实践中一般诉讼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民法典新增加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实际上是增加了离婚的难度。因为《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实践中,判决和调解不离婚的案件,六个月后以新理由起诉的,一般法院会支持离婚。但新出的这条规定,让法官更偏向于判决不离婚后要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才会判决你离婚。相当于提高了本来六个月后重新起诉有新理由、新事实就可以判决你离婚的标准。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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