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同样是法学博士,有的坚持死刑,有的坚持废除死刑?
总有门外汉觉得废除死刑是为了法学人的“蛋糕”,我都不知道原来还有这样的蛋糕呢。
门外汉对于废死的高谈阔论,其实就像“遇事不决量子力学”一样可笑,真的。
是否应当废除死刑,这是一个法学学术问题,是几百年前就在探讨的问题,它有一层又一层的法学理论在其中,不是上下嘴皮子一碰的臆测。
好了,我的吐槽到此为止,以下是我个人的分析。
关于是否应当废除死刑,我个人的观点是,应当废除死刑,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还不能废除死刑。
有个问题很重要,为什么很多民众认为不应当废除死刑?
答案其实不难,是民众朴素的法感情,民众的“报复”心理要得到满足。
怎么理解这种“报复”心理,比如甲被乙杀害了,这个时候甲的家属必然希望乙能够被判死刑,希望以命偿命,即便甲不可能复生,但是只要乙被判死刑了,那么对于甲的家属而言也是一种慰藉。
这种对于受害人家属的慰藉,是否是法律应当考虑的?
这个问题,我大一法学导论的课上,老师就问过我们,原来的问题是“法律是否应该具有温度?”是同学对老师的提问,老师又反过来问我们。
当时我的老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她站在法实证论的立场上,认为法律不应该具有温度,这不是法律应该去关注的问题。
同为法学人的朋友们,肯定很容易就明白了我的老师为什么是这样的观点,我简单为其他没有相关法学知识的各位解释一下,秉持这种法实证论立场的学者认为,法律仅仅包括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可以理解为道德),而在二战前,法实证论普遍认为法律无关道德、无关正义。这种改变,确实和二战期间纳粹的罪行有关。
但即便如此,一个秉持法实证论观点的法学学者,依然会否定法律应当具有温度。
为什么否定法律具有温度?因为“温度”“正义”“道德”等等具有一定相同内涵的词,都是与客观理性背道而驰的,更多的是属于感性认识,这和法律的属性不符。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道德?每个不同的年代都会有不同的答案。
很多人应该都知道泸州二奶案,当时的法官认为小三是违背了公序良俗的,但如果这个案子放到今天来审,恐怕不再会用公序良俗这一条。这就是社会道德的变迁,不过二十年,社会道德的标准就已经在发生变化了。所以法实证论的学者当然的排斥在法律中纳入过多的道德,法律需要稳定性。
好了,现在回到有关死刑问题的讨论上。
如果否认法律应该具有温度,否认应该考虑到受害人家属的报复心理,那么普罗大众对于死刑的认知,是完全不应该被考虑进内的。
那么为什么我说我不支持现阶段在国内废除死刑呢?
原因很简单,国民的普遍法律素养还不够,甚至可以说是底下,仅有最为朴素的法感情,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废除死刑并不利于法的运行。
当然,我国国民的法律素养普遍低下,这里面肯定有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制建设时间太短,我国人口又多,能够真正接触到法学精神的非法律人太少。
所以我同样认为,我的老师的观点,关于那个法律是否应当具有温度的答案,在当代中国是不适用的。在当代中国,法律应当具有温度,应该考虑民众的“报复”心理。
也因此,我不支持现阶段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