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到底是善政还是恶政?

发布时间:
2023-08-24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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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爷最喜欢的“上头是好的,都是下面的执行坏了、执行歪了、敌人捣乱破坏”环节。

我这篇回答不是否定王安石的所有变法,而是针对这个上面这个典中典。

就以王相公的青苗法为例。其设想,农户青黄不接时本要借民间高利贷渡过难关,这样就受到了人民富豪的盘剥;不如让官府来借钱给农民,收低一点的利息,这样农民免受剥削,又可充盈国库,实现国民双赢。当然,要充分照顾百姓,不能强制贷;利息不能高。

看起来挺好的是不?可是结果却"苦一苦百姓”了。怎么会是呢?典中典就来了,“青苗法是好的,都怪下面执行坏了/都怪地主阶级捣乱破坏”(题目里的“第二种看法”)。


考察两种截然不同的地方官:

——坚守青苗法初心不强制农户贷青苗钱;青苗钱利息严格定在二分不增加,严禁下级官吏和基层干部私自加息、从中牟利;贷款者若到期没还上钱,准以宽限

——搞指标任务,强制农户贷青苗钱;默许下级官吏和基层干部私自加息,甚至自己带头层层加码;贷款者若到期没还上钱,重拳出击。

青苗法的政绩是什么?贷了多少青苗钱、给国库收了多少利息。

执行下来,甲和乙谁利于人民?谁的政绩好?

答案很明显,甲利于人民,但政绩不好;乙不利于人民,但政绩好。

那朝廷会褒奖和提拔谁,批评和处分谁?

如果朝廷不看政绩而是到民间采风,提拔甲处分乙,可是官员们却前仆后继学乙,宁可自己官位不要了,也要全心全意毒害人民,那我承认,朝廷政策是好的,都怪下面执行错了。

如果朝廷是看政绩来的,提拔乙处分甲,导致甲这样的降下去、乙这样的升上来,那还能把锅甩给下面的官吏吗?


至于朝廷到底选择了体恤百姓的人民官,还是为朝敛财的政绩官,我相信答案一点都不出人意料:

这种微不足道的作用,还在抑配即强迫限额借贷中,反映出来,立法之初,不但规定上户借钱多,下户借钱少,而且规定贫下之户借钱,必须有富户担保。即使如此,仍有不少免强度日的贫下之户,不愿借青苗钱。于是出现了抑配。而政府以青苗钱发放的数量,作为奖惩官吏的依据,更加促使“提举等官,以不能催促尽数散俵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俵钱不尽为弛慢不才”,导致“上下不得不递相督责者,势使之然”。尽管三令五申“青苗钱不得抑配百姓”,但抑配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直到熙宁七年,宋神宗还“患俵常平官吏多违法”。例如准南路“常平惟务散多,更不出榜召人情愿,有用等第敷钱与民,极为不便。”这就使青苗利息转化为一种变相税收。农民因还不起青苗本息,拖欠甚或出现了“卖田宅,雇妻卖女,投水自缢者”。所以在元祐元年,苏轼看到“累岁出息已多”,主张“自第四等以下人户,并与放免,庶使农民自此息肩。司马光不得不将“所有旧欠二分之息,尽皆除放"。马端临总结过:“青苗钱所以为民害者三:日征钱也、取息也、抑配也。”他看到了青苗法表面上不讲征钱、取息、抑配,但在“施行之际,实则不然也”。

顾全芳.青苗法研究[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0(03):92-99+120.DOI:10.13718/j.cnki.xdsk.1990.03.017.

加粗那段部分引言出自欧阳修《上神宗论青苗》宋名臣奏议卷一百十四

臣窃闻议者多以抑配人户为患,所以朝廷屡降指挥丁宁约束州县官吏不得抑配百姓。然诸路各有提举管干等官往来催促必须尽钱表散而后止。由是言之,朝廷虽指挥州县不得抑配百姓请钱,而提举等官又却催促尽数散表故提举等官以不能催促尽数散表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表钱不尽为弛慢不才。上下不得不递相督责者,势使之然,各不获巳也。由是言之,理难独责州县抑配矣。

朝廷嘴上说不能搞强制,可是实际上怎么做呢?用青苗钱作为政绩考核官员,谁收少了就是“失职”“弛慢不才”。欧阳修也说,按照这个道理,不能只怪下面的人搞强制啊。


大宋嘴上说,不能如何如何,可实际上却用政绩考核来诱使地方官员这样做,地方官员不这样做,就达不到指标,要被惩罚;这样做了,苦一苦百姓,也不给惩罚。结果必然是地方官员选择苦一苦百姓。可大宋好像还一脸无辜:明明我叫你们不可以这样了!都是你们执行错了!

蒙谁呢?


回到开头,这篇回答不是否定王安石的所有变法,甚至哪怕单说青苗法,我认为如果它是一个新设的长效机制(不影响常平仓等常规救济),而不是捞钱的政治任务,那还是值得推行的,至少值得一试(王安石倒也确实搞过试点)。针对的是大宋和相公粉这套推脱责任的障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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