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辞职的理由涨工资可以吗?
作死。
我处理过这种问题,一个工作了两年左右的孩子,找我谈,被我三句话打发了,然后自己赌气辞职。
一个月后,舔着脸过来问我,她原来的岗位招到人了吗?她想回来。
我还真去帮她争取了,结果HR明确告诉我,已经招到人了,新员工培训后就可以开始工作,即使没招到人,也不会考虑她。
她找我谈的时候,我问了她三个问题:
1、你让公司给你涨薪的理由是什么?
答:和她同一年毕业的同学现在收入比她多很多。
2、你为什么认为你应该和你的同学收入一样多?
答:她其实想要更多,而不是一样多,因为她GPA比她同学高,而且她本科和硕士都是名校,她同学本科不怎么样,是硕士才考上好学校的。
3、你如果去你同学所在的公司,你有把握拿到一样的薪水吗?
答:那我不在这边干了,我要去他们公司。
估计是我第三个问题刺痛她了吧,她当天就发了离职通知给我,我也按公司要求转发给HR了。
交接也是很不愉快,按劳动法,她要一个月后才能走,结果她不到一周就让我给签交接表。
我一看她这个状态,就给签了,别别扭扭的,再闹出事儿来,本来她也没多重要,走就走了。
其实我问她第三个问题,是想告诉她,你即使想和公司谈,也别拿离职相要挟,至少要去下家拿一份更高的offer,一来给自己后路,二来也让现在的公司有个参考,不然的话,就算我支持你,HR也不会支持的,薪水又不是我管,我最多能给HR一个正面反馈。
她走的时候,我还以为她拿到offer了,心里还觉得她是个人物,结果她到对面根本没拿到offer,我托人打听了下她说的那个同学的情况,我判断八成是吹牛逼。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她同学的级别,最高薪水都不会达到他说的那个数,大公司每个级别的薪水都是有范围的,不会乱来。
被别人吹的牛逼洗了脑,丢了挺不错的一个工作,想想也是挺搞笑的。
疫情这三年,她后来的公司没了,又找我一次,我实在不知道怎么办好。
因为她已经参加工作七八年了,公司对这个年资的人的要求,不可能像新员工那么低,即使你要低薪,公司也不会考虑,因为应届生是张白纸,而你已经写满了字,尤其是写得还不怎么样。
和她一起来的那一届学生,混得最好的,已经比我高一个级别,最差的,工作生活平衡,躺平养老,也有后来离职的,大多小有成就。
从她后来发的简历看,职业生涯有两个窟窿(一次是从我们公司走了之后没找到下家,另一次就不知道怎么弄的),不到八年时间,经历了六家公司,最长一家就是我们公司,两年出头。
简历开头依然把学历加粗加重,毕业应该是她最高光的时刻吧,可是这个年资的人,早就不是能吃学历老本的时候了。
正确做法是以下家的offer和公司谈,谈不拢就去下家,这种事儿只要谈了,成了还好,不成的话,你会很尴尬的,一定要给自己留后路。
另外,别老去攀比别人,当你觉得一个不如你的人待遇比你好的时候,也许人家有你看不出来的才能,或者人家有你无法企及的背景。
能变现的技能,才有价值,屠龙术虽然厉害,但也没法给你带来什么收益的。
之前去某客户那里,看到个实习生咋咋唬唬的,到处指点江山,我就觉得应该不简单。
后来一打听,才知道那孩子是公司最大股东的亲儿子,来刷一个实习经验,根本就没拿公司当公司,就是当自己家来玩儿的。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法有明文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上的应当,其实就是必须的意思,如果你不照做,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是不追究而已。
对应的,公司裁员时也是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做不到,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水,所谓的N+1那个1,就是这么来的,要是公司能做到提前三十天通知,那个1就不用额外给了。
如果你要非去抬杠这个“应当”是什么意思,劳动法里用到“应当”的地方多了去了,比如关于休假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你要是觉得“应当”是可有可无的,那你哪儿来的脸去要休假和裁员补偿?不是可有可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