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各大网站论坛对出口成脏、侮辱、人身攻击的恶劣言论多采取听之任之的纵容态度,是担心用户量么?
侵犯名誉权包括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但侵犯名誉权不一定构成侮辱、诽谤罪,它们是侵害程度大小的位阶关系
虽然存在侵犯的他人名誉的行为,但不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情形 』
高某某诉永建和茶馆、朱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1号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丁一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诉称:2020年10月上旬,朱某某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长兴动物保护协会的高某某是个骗子,租我的房子不给钱”和“骗子租房子不给钱广德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等多个诽谤、诋毁原告名誉的小视频,引发上万次的播放,多人点赞,给高某某的声誉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后果。
被告朱某某辩称:抖音视频的发布是事出有因,因为高某某欠房租不给,所以才在抖音上发视频来催讨房租;而且视频的点赞数只有几百人,发布视频第二天就删除了本案中的视频,并没有侵犯高某某名誉权。
被告永建和茶馆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兴县龙山街道旺角维多利亚花园xx-xx幢x层x-xx号的“嘉叶茶馆”,工商登记信息为“永建和茶馆”,登记的经营者为芦某。2019年,朱某某开始经营该茶馆,后注册账号为v1565726xxxx,用户名为的“嘉业茶馆”抖音号,企业认证信息为“永建和茶馆”。
朱某某认为高某某欠其房租,于是在2020年10月上旬,朱某某在其注册的“嘉业茶馆”的抖音账号上发布背景为高某某照片,文字内容为“骗子租房子不给钱广德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的视频,多人点赞,高某某认为该视频对其的声誉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现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另查明,高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对案涉抖音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费用为1500元,在公证时该抖音号有关注4996人,粉丝5548人。
再查明,朱某某后将案涉抖音号变更为“dyo7jiftxxxx”,并删除了企业认证信息。
裁判结果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5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抖音号为“dyo7jiftxxxx”,用户名为“嘉业茶馆”的抖音个人主页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发布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媒体上公布裁判文书,产生的费用由朱某某承担;二、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公证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三、驳回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一、关于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朱某某通过其本人注册并使用的抖音号发布视频,使用了高某某的照片作为配图,并加上“骗子租房不给钱,广德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而对于高某某拖欠房租的事实,朱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现高某某要求永建和茶馆、朱某某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虽然案涉视频发布时,“嘉叶茶馆”抖音号的企业认证信息为“永建和茶馆”,但“嘉叶茶馆”的实际经营者不是“永建和茶馆”个体户登记信息中的经营者芦某,现“嘉业茶馆”实际经营者为朱某某,案涉抖音号的注册、使用人及视频发布人均为朱某某。
案例评析
大数据时代,侮辱、造谣、诽谤等行为由线下向线上的社交网络平台延伸,同时网络平台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更广,很多人深受其害。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此次《民法典》在吸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对名誉权但设一章,还新增了名誉的解释、名誉权含义具体化、并明确了侵害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
(一)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行为违法、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
1.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三种:
侮辱、诽谤行为和公布他人隐私。
侮辱行为是以语言、文字或动作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使用侮辱性的言词,使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文字侮辱行为;诽谤行为是通过发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或因听信一面之词妄下结论造成对受害人的诽谤;公布他人隐私是未经他人许可泄露他人个人隐私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名誉的核心是一种社会评价,因而名誉受损的事实应以是否造成受害人受到否定性社会评价为依据。公民不得对他人作出贬损性、不实和揭露隐私的言论,而新闻报道的功能是对广大受众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3.主观上存在过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4.侵害名誉权行为与名誉受损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网络平台发布的言论如何认定“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因此,对于网络平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理由如下:
侵犯名誉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诽谤,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污蔑他人有性病、艾滋病等疾病、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等不实言论;
(2)侮辱,包括行为和语言两种方式进行,行为方式是指对他人实施有损人格的行为;语言方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3)泄露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发布他人私密照片、公布他人疾病情况、公开他人住址等;
互联网传递性、自由性、实时性、交换性、共享性、开放性的特点,一旦在网络平台发布侵犯名誉权的言论、视频等内容,传播速度块、受众范围广,短时间内便会有较多的人知晓。如要求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其人格方面的损害即社会评价的降低进行举证和证明却很困难。
例如网络平台发布的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文字视频,短时间内删除,但可能已被大多数人知晓予以线下传播,并未形成线上的阅读、评论转发等可以统计的数量,因侵害名誉权行为造成的公民品德评价降低、商家商业信誉降低都无法通过直观的数据来衡量。
3.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之一,但不应是唯一后果
侵犯名誉权最重要的是影响他人对权利受侵害人的社会评价,一个人存在与社会生活中,都期待社会群体对其认可,一旦出现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将导致社会其他成员对其产生不良的看法,出现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种议论、评论甚至攻击等,将对个人职业、职务、营业等方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困难。
具体分述如下:
外部名誉损害,是指他人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如对受害人的嘲笑、贬低、议论等;
内部名誉损害,通常是指精神损害,由于名誉权受到损害造成的受害人心理上的难过、忧虑、失望等负面情绪,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财产损害,是指侵犯名誉权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或丧失,如商家名誉受损致销量下降、个人名誉受损致被降职、解聘等。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六条对诽谤罪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吴女士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鉴于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社会秩序,对造谣者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自诉案件转为了公诉案件。
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首先侵犯的是个体的名誉权,但如果有同一条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或被浏览了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了五百次以上;导致出现被害者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在两年内曾经由于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则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三、不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有如下几方面:
(一)事先同意的行为
(二)新闻媒体基于客观事实的评论
(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
(四)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内部评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