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时 会随着行为与结果的时间线拉长而产生分歧吗?
我我首先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其次我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可以水一个博士论文了…… 先说结论,我我觉得总体来说,会 简单说下个人看法: 1 要看分则规定的具体造成形态,就是传统的哪几类,举动犯,行为犯,结果犯等等…… 行为犯和结果犯都有可能触发本题情形 一个是会有各种法定or酌定加重情节 一个则是直接影响到刑名 2 绝对与相对 个人感觉,因果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因果”and“相对因果” 这概念我我自己起的,别去查…
我我首先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其次我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可以水一个博士论文了…… 先说结论,我我觉得总体来说,会 简单说下个人看法: 1 要看分则规定的具体造成形态,就是传统的哪几类,举动犯,行为犯,结果犯等等…… 行为犯和结果犯都有可能触发本题情形 一个是会有各种法定or酌定加重情节 一个则是直接影响到刑名 2 绝对与相对 个人感觉,因果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因果”and“相对因果” 这概念我我自己起的,别去查…